浅谈水电工程移民投资控制问题(2)
3.2 合理控制搬迁补助费用
对于移民政策中未规定的搬迁补助费用,在适当考虑计列一定费用的情况下,不宜为了促进征地搬迁工作,而过多地计列补助资金。同时,应针对当地的征地搬迁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搬迁措施,充分发挥搬迁补助费的作用。例如,移民搬迁奖励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给予奖励,而不应在执行到后期的时候,无论什么时候搬迁都给予奖励,使其成为一种普惠政策,这不仅不能发挥奖励资金的作用,反而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影响移民搬迁工作的推进。
3.3 控制移民政策以外的额外补偿资金支付
征地搬迁工作在实际的推进过程中,因各方利益诉求不同、移民对政策理解差异、制度不够完善,以及其他各方面原因,往往存在征地难、拆迁难的现象,使得征地拆迁进度不能满足电站主体建设和蓄水发电需要,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而企业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给移民户进行移民政策以外的额外补偿,这在建设前期效果比较显著,能够有效满足电站建设需要。但在实施后期,因失去公平性,使移民相互攀比,使得征地拆迁工作难以推动,如需推动,企业又得付出更多的额外资金,甚至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中。因此,不宜进行移民政策范围以外的额外资金补偿。
4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移民安置工程是一项社会化的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的发展及稳定。因此,移民安置工作在整个过程中应坚持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在这个大的框架和机制下展开相关工作,理顺并完善移民工作体制后,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移民投资:
4.1 合理控制变更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经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尤其是需复建和集中安置的,不能随意改变其规模、标准、范围等。水电项目涉及的移民人数往往较多,难免会出现许多不同的想法、意见和诉求,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大力进行宣传。政府充分利用概算中的培训经费,对移民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让工作干部深入了解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内容、规划理念,以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并选择其中的优秀人员从事移民工作。
完善变更管理体系,对于确需变更的,应尽早、尽快地履行变更手续,以免影响现场实施,影响移民安置进度。坚持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进行,避免因手续不全,或因仓促实施而造成“实施而未利用”的投资浪费。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电站库区涉及的各区县的产业政策、经济发展规划等均不一致,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将水电移民安置规划与当地的远期经济发展定位相衔接,提高标准、规模和功能,且多在实施过程中提出这些要求。而水电移民的复建项目是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三原原则”实施的,多年的实践证明,“三原”原则不仅是合适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按照地方政府的诉求实施,不仅会让项目法人增加大量的投资,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而且也违背了“三原”原则。
“三原”原则在不同时期对指导和规范移民迁复建工程的规划和相关补偿费用的计算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避免和减少了同一库区不同地方和不同电站之间没有原则的盲目攀比,对顺利推进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坚持“三原”原则才能更有效的控制变更、控制投资。
此外,应妥善处理移民诉求与“三原”原则的关系、妥善处理地方发展与“三原”原则的关系,以及正确处理代建资金支付与移民资金支付的程序。
4.2 加快移民安置实施进度
移民工程是一项社会工程,社会稳定风险等因素始终伴随着安置的整个过程,时间越长,不稳定风险越大,不可控因素越多,费用增加也越多,尤其是实施过程中存在移民过渡安置情况的,安置时间延长,将额外支出移民过渡费用。因此,加快移民安置的进度是非常必要的,在先搬迁后安置的政策下,不仅能有力推进征地拆迁,还能为库底清理、电站主体工程实施和蓄水发电创造有利条件。
从政策方面看,移民安置实施期越长,政策变动的可能性越大,政策的变动将可能导致部分补偿费用调整,安置标准提高,甚至是移民安置方式的调整。
从物价水平方面看,移民安置实施期越长,集中安置点或分散安置点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基本呈现上涨态势。若同一项目的工期延长,其对应的监理费、工程项目保险费等都会相应增加,对投资控制不利。
文章来源:《水电与抽水蓄能》 网址: http://www.sdycsxn.cn/qikandaodu/2021/062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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