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能源法制建设研究以我国西南地区为视(3)
(三)协商民主理念
中国政治文化核心价值之一的“和”,是政治的最高境界。所谓“礼之用,和为贵”的“贵和”精神,强调“和”的大用。“和”具有调节矛盾诸方面使其向动态平衡方向趋近,实现囊括自然人事为一体的“天人和合”境界的整合作用。西方理论界中,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与权利。新集体主义和社群主义倡导爱国主义,强调国家、家庭和社区的价值,重视公民参与。共和主义重视利益平衡与协调,强调平等、政治参与和公共精神的政治模式。这些都是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协商民主强调各协商主体平等民主地解决具体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协商民主理论相对应的机制要求多方主体通过协商就某一具体问题达成共识,以此共识形成一整套动态运行机制。其中,应囊括实施细则、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应急机制和自我修复程序,并且该种机制不局限于抽象的原则和具体的制度,而是贯穿于某项具体法律发挥落实始终的一项宏观框架理念指导下的运行程序。延伸至能源领域的协商民主机制即为政府、企业、社会力量三者互动解决具体的能源问题。协商民主理念作为宏观抽象概念,对能源法制的作用往往被忽视。但是,该理念缺失的后果不言而喻,包括环境与能源参与意识的淡薄、参与主体的错位、参与程度不足、环境与能源责任不明确和环境能源法制的虚化。实践证明,这些因素已然严重阻碍了环境与能源法治的推进。
协商民主是中国能源管理和环境治理的新方向。它对环境与能源法理念和原则的创制作用打破了当前行政管理命令的管制模式,通过提供制度平台鼓励公众参与,形成环境与能源法治的合力。这也为环境与能源法治提供了具体的借鉴价值。一是理性协商增强了环境与能源行政法治的民主化、科学化,克服了管制模式的内在缺陷;二是多方民主有效监督制约了政府权利和企业行为,保障协商共识和履约的落实。多元主体参与其中,扩大了原有环境与能源法治参与主体的范围,克服了原有政府职能错位和政府能力、精力有限而导致的治理不健全的弊端,充分调动社会积极力量进行环境与能源法治的同时,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优势,汇集多元建议和优势,实行开放的环境与能源治理,有效弥补政府的有限理性,提升公众决策的民主化。“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协商民主理论的“造法”功能,一方面能够调试当前环境行政理念的“命令——服从”模式;另一方面能够暂时缓解环境和能源立法的滞后与不足,使环境与能源法制的发展更具有协调性与民主性。
三、西南地区水电能源法制的现实问题
(一)理念层面
在水电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中国长期坚持唯技术主义思想,将所有问题都归因于技术,往往在寻求解决方案时也着重于技术层面。这种认识缺乏对自然环境与能源的全面认识和理性分析,没有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更没有意识到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水电资源开发利用中过于强调对技术的推崇,使得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更多问题纷至沓来,政策制定和具体制度实施上以技术为中心也使得具体操作陷入僵化。
(二)立法层面
纵观中国能源领域——尤其水电领域的立法可以看出,其采用的是综合型立法模式,又称政策型立法模式。该种模式是指在一国立法体系内,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对某一领域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概括性规定的法律文件。其特征是将一国对具体环境与能源问题的基本目标和原则、管理机构、减缓与适应的相关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统一地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成为该领域最高位阶的法律,属于“先验性、理想型伞型造法,由尖顶向下发展,由母法而子法”。单纯就此种模式而言,法律作为一种政策导向,是一种宏观意义的规划,往往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实质性的作用,不会涉及其他社会领域的利益,因此无法协调各相关方的矛盾冲突,并且缺乏具体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具体执法工作往往无据可依。同时,由于缺乏发挥功效的单行立法,该模式灵活机动的优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当问题出现便出台政策解决问题,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同时,新问题接踵而至,于是导致继续出台宏观政策予以解决的不良循环。反复叠加的法律与政策实际上成为了能源法制实践发展的桎梏。
文章来源:《水电与抽水蓄能》 网址: http://www.sdycsxn.cn/qikandaodu/2021/0622/604.html
上一篇:水电移民工程代建相关问题及应对措施研究
下一篇: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