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能源法制建设研究以我国西南地区为视(6)
(3)水电产品标志识别欠缺导致市场化不足
西南地区水电开发利用中的各项水利水电工程,对河流局部流域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首先,随着西南地区大小水电工程鳞次栉比地建立,其所形成的负面影响逐渐呈现出长期性和综合性的特征。其次,水利水电工程所造成的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威胁,在现有技术和制度范围内,无法预见到相应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当自然灾害和生态环境损害在一定时间超出所评估的范围凸显出来时,并没有相应的措施和资金予以及时有效弥补。再次,由于水电工程对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动态性的特征,因此,通过环评验收的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是相对的。对后评价工作的重视尽管已经提到了重要日程,但后评价工作报告仅作备案,工作实质也只是对局部工程的小修小补,并非针对所有水电站的整个运行期提出改进措施,执行力度与运行效果远不如规划期内所作的整套的环评。最终的结果是验收合格的水电工程由于缺乏综合性的持续管理,导致与预期规划相去甚远。目前,西南地区富余的水电电力无法消纳,白白流走的水资源无法发挥其经济价值,造成了巨大的国民经济损失。西南地区“弃水”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批评。解决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问题,除政府运用政策引导部分地区消纳和实行强制性配额以外,重要的途径之一是通过市场激励机制鼓励电站投资者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电工程对生态与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升水电的综合质量,促进水电的销售。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国内公众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对绿色电力的市场需求也水涨船高。目前,国内电力市场罕见绿色水电商品,水电产品绿色标识稀少且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政府对绿色水电市场的激励和重视能为供给侧提供改革动力。但是,没有相关的市场激励机制,供给侧与需求方并没有具体的制度和规则用以规制绿色水电认证的建立和发展。因此,绿色水电认证制度的缺乏无疑阻碍绿色水电市场化,也阻碍了水电能源制度的发展。
4.执法层面存在缺陷
区域性的生态环境由于具备生态系统应有的综合性,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但需要与其他生态区域进行协调。这就要求统一协调部门进行综合管控。在中国环境与能源行政管理体制中,由于环境与能源要素分类的细化,导致与环境和能源相关的管理、开发和研究等职能分散于综合经济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下属内部部门之间。例如,环境保护部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授权,负责与水污染预防和治理有关的事务;水利部门负责水电资源开发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职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控,在水电资源开发利用中负责管理水坝等水电工程相关事务。林业部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调整,同时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但在有的地区该项事务由农业和林业合并办公的农林局调整管理;国土部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控,负责有关土地管理的相关事务等等。在权利设计上,各部门管理分离且混乱,部分管理机构与职能重叠交叉,部分事务又处于空白无人监管。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完整性和法律制度的体系化被人为切割,最终使得原有职权配置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环境与能源行政管理实践与目标相背离,在面临职权重叠与管理漏洞的情况下,导致过度管制或者行政失效。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如此管理体制下,一方面,难以出台统一协调的环境与能源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即使出台宏观环境与能源政策也无专门机构贯彻实施,更无法实现长远的政策目标。
四、西南地区水电能源法制完善路径
(一)提高公众环境法治意识
倘若没有科学理念的指引和规划,实践就会偏离航向。可持续发展观通过设立环境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向人们植入一种全新的理念,指导人们确立正确的生活态度以提高人类的道德境界,指导人类树立新型环境伦理观以建立起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在生态环境条件复杂的西南地区进行水电资源开发和相关工程建设,树立合理的生态价值观有利于从宏观上保障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合理性和包容性优势,可弥补当今科学合理的环境伦理观的缺失。
文章来源:《水电与抽水蓄能》 网址: http://www.sdycsxn.cn/qikandaodu/2021/0622/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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